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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来源:山西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20-06-11
摘要:首先,制定实施《办法》,是我省落实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我省争取到了先行试点任务,必须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好《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二是确保我国能源战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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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制定实施的背景

首先,制定实施《办法》,是我省落实国家战略的客观要求。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我省争取到了先行试点任务,必须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好《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二是确保我国能源战略安全,必须稳步提高国内石油天然气产量,增强自主供应能力,推进煤层气增储上产我省义不容辞。三是落实“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扩大我省清洁能源自用及外输能力,是打好京津冀地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其次,制定实施《办法》,是我省推进煤层气产业跨越发展的客观要求。我省煤层气资源潜力大、产业基础好、距离京津冀大市场近,具备打造支柱产业、实现跨越发展的良好前景。但是由于煤层气管理事权匹配不到位、体制机制不顺畅,导致“有权的顾不上、看到的没权管”和“圈而不探”“占而不采”两大顽症长期存在,主力气田打造与产业基地建设步履蹒跚。2017年以来,国家陆续启动了石油天然气体制、矿业权出让、矿产资源权益金等重大改革,明确了具体目标和改革路径。我省要在2022年初步建成国家非常规气基地,必须从省级层面加强改革统筹和制度刚性,正确处理油气资源开发与矿区生态保护、政府主导推进与企业主体责任等重要关系,构建上下同心、企地共建的的全新格局,理顺煤层气产业“上下联动”“内外协调”的体制机制。出台《办法》势在必行。

第三,制定实施《办法》,是我省深化自然资源领域改革的客观要求。2016年以来,原国土资源部在我厅率先启动煤层气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虽然采取了委托方式,但充分信任、充分放权、充分支持,加上山西省委省政府加强统筹,使得专项试点发挥出了综合效应,激活了煤层气产业“一池春水”。但随着试点的持续深入,仅仅优化现有制度的执行,已经难以适应资源管理、产业发展的新要求,迫切需要煤层气资源管理制度的自主创新、矿地林环政策的统筹安排,为“放管服”改革释放新的更大空间。出台《办法》恰逢其时。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19年9月以来,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开始起草《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先后多次向省直相关部门、驻晋油气企业、协会、各市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2020年2月,我厅将《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草案)》上报省政府审查,并征求自然资源部意见;2月13日,省长办公会议对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专题研究后,我厅配合省司法厅对办法草案进行审查和修改;在征求意见阶段,向36个省直部门、11个设区的市政府、以及协会商会、省内外36家相关企业的征求意见,同时省司法厅在其门户网站面向全国公众征求意见;在立法论证阶段,我们与省司法厅邀请了自然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以及省内高校、律所的专家学者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在立法协调阶段,省司法厅组织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15个省直部门召开立法协调会,对《办法》涉及的几个重要问题,省政府领导亲自组织研究协调。3月18日,《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30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办法》,同日林武省长签发省政府令第273号,明确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办法》遵循的基本理念和主要创新内容

(一)关于《办法》起草遵循的基本理念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自然资源部有关油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特别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办法》制订体现了以下基本理念:

1.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要求,能先行的尽量先行(清晰表述“什么事、如何做”),可先试的努力先试(具体表述为“探索研究”);

2.加强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不是靠权力上收、增加程序,关键是聚焦重点、综合施策、放管结合、精准发力。

3.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矿区生态保护,不仅要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也要强化煤层气企业的内部管控,还要持续扩大社会参与监督;

4.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促进煤层气产业高质量发展,必须细化不同部门“放管服”改革措施,提高煤层气管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形成“九牛爬坡、一起用力”,共同打造转型升级“山西样本”;要通过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来激发投资热情,通过放管结合、破解顽症来加快勘查开采,通过企地共建、联合惩戒来守住安全环保底线,通过采气输气用气协调联动、主力气田与产业基地配套建设来增强发展后劲。

(二)关于《办法》的主要创新内容

《办法》共8章46条,制度创新内容可以概括为“四个两”,即“两个促进”“两个加快”“两个提高”“两个限期”。

1.强力促进“企业加大投资”与“矿区强化保障”。

(1)在促进企业加大投资方面,一是为鼓励更多企业投资、参与煤层气勘查开采,明确煤层气矿业权市场准入资格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勘查开采作业者则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两者不再捆绑。

二是为鼓励企业加快勘查、早出成果,明确“已签订出让合同并完成承诺投入、按照约定已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区”,在矿业权延续时不扣减面积;探矿权计算核减面积时,不包括探明储量区域。对在本省境内注册,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独立法人公司给予补贴和奖励。

三是为倒逼企业加大投资、加快勘查开发步伐,明确最低勘查投入未完成比例超过50%的探矿权,不予办理延续登记。即适用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严重情形”。

(2)在促进矿区强化保障方面。一是为使各级政府做到保障有力,明确了项目并联审批、占用土地林地、管网互联互通、储气调峰责任等政策措施。

二是为使矿区“有名有利”、矿业权人不再“县县办公司”,明确要求“省财政、税务、统计部门根据不同矿区的具体销售气量、销售额及税费缴纳等会计信息,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相关统计数据、应分配收入”。

三是“研究探索建立煤层气矿区补偿机制”,以加快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等规定。

2.着力聚焦“加快资源开发”和“加快基地建设”

(1)在加快资源开发方面,一是简化矿业权审批登记。包括延长探矿权登记年限,由原来的的首设2-3年、延续2年,统一为5年;取消“试采报批”,明确探矿权人“报告登记机关后即可进行开采,5年内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明确环境影响、泉域水资源评价不再作为采矿登记的前置条件,减少了采矿登记要件。从而减少报批频次、便于持续作业,杜绝其他部门资料审批制约及时转采现象,加快资源开发利用。

二是鼓励零散气利用,减少直排和空烧,鼓励矿业权人采用移动式设施回收利用煤层气,要求相关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气体充装、经营许可、临时用地手续。

三是推进煤层气项目进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审批、落实多个部门并联审批,大幅压缩报批耗时。

(2)在加快基地建设方面,一是鼓励煤层气、致密气、页岩气等“三气”综合评价、综合利用,实现多气同采共输,摊薄基础设施成本。

二是统筹矿区生态环保,落实保护矿区生态环境、减少废弃物排放和土地林地占用、规范煤层气采出水排放、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建设绿色矿山。

三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和国家林草局意见,对自然保护区内已经设置的煤层气矿业权,允许在核心保护区内继续勘查、在一般控制区内继续开采(不得扩大生产区域范围);落实生态环保部2018年政策,允许矿区管网以“无害化”方式穿(跨)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禁采区,提升持续、稳定供应能力。

四是鼓励矿区空间复合利用。针对煤层气矿业权范围较大、矿区抽采设施布置与高速公路选线多集中于河谷地带难于避让、不少矿区基础设施欠缺等实际,为促进资源开发与基地建设同步,明确“经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可以分层设置土地使用权和煤层气矿业权,实现地上地下空间分开使用”;“鼓励煤层气与煤炭企业在矿业权重叠区共建共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地面设施”。

3.大幅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和“勘查开采透明度”

(1)在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方面。根据国务院2013年要求、中办国办《试点意见》部署,以及近年来我省煤层气区块勘查投入实际情况,将1998年以来30年未调整的最低勘查投入“最高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万元”,调整为每5年为一个阶段,梯级提高最低勘查投入标准(3、5、8、10万),最高为每平方千米每年10万元,以加快企业无投资意愿、无开发实力、资源无开发前景等“三无区块”退出。

(2)在提高勘查开采透明度方面,一是要求公示具体的勘查实施、开发利用及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即“三合一”方案)及评审意见。过去此类资料秘而不宣,个别企业自编自评后粗制滥造,影响野外施工和用地报批,妨碍地方参与和社会监督。

二是对年度实物工作量、外方投资作业情况等具体信息公示,提出了硬性要求;对境外投资企业拟转移合作合同权利和义务,要求在我厅网站公示基本信息,并向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转移结果。

三是及时公布对煤层气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的核查、抽查情况。让更多的人了解煤层气区块“是谁在干”“怎么干的”“干得如何”。

4.率先实施“限制勘查年限”加“限期完成转采”

根据国务院2013年对煤层气矿业权人“限期提交资源储量报告”“限期完成产能建设”,2018年对油气企业“加快探明储量动用”的要求,明确三项规定:

一是“探矿权有效期限为5年,可以续期2次”,即最长为15年。

二是对存续时间超过15年、接近20年的煤层气探矿权,考虑到央企资产核算考核、稳定对外合作等因素,明确允许其延续一次(5年),期满后如未提交探明储量则不再延续。

三是明确“探矿权人提交探明地质储量后,应在3年内申请采矿权登记。3年内未完成转采登记的,探矿权不再延续。”

四、加强政策协同,深化企地合作,防止权力滥用,全面实施《办法》

《办法》的制订与发布,向省内外、行业内外释放了我省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强烈信号。其贯彻实施,也必将对提高我省能源领域治理能力,规范煤层气勘查开采行为,促进煤层气增储上产,加快非常规气基地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贯彻实施中,需要做好三方面工作。

(一)关注相关改革,加强政策协同,不断释放政策红利

2020年3月以来,省委省政府密集研究了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煤层气方面已经审议和将要出台的制度主要有:山西省煤成气增储上产三年行动计划、煤层气勘查开采项目审批流程、煤炭采空区(废弃矿井)煤层气抽采安全规程、煤成气增储上产奖励办法、支持晋城市先行先试有关事项。由此,以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为统领,以《办法》为主轴的“1+N”煤层气制度创新体系即将形成。我们自然资源系统和相关企业,要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神、主要条款、创新措施的基础上,注意了解、及时研究省政府和省直各部门陆续发布的配套政策、实施意见,增强全面理解、综合运用政策的能力和水平,包括系统内部矿产、土地、林草、地环政策的集成运用,用好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使专项改革更好地融入综合改革大局,借势而为,乘势而上。

(二)深化企地合作,展开专项研究,持续优化政策执行

贯彻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门和油气企业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都是主力军。深化审批改革,加强要素保障,自然资源部门(包括林草局)肩负重任;加快增储上产、保护矿区生态,油气企业是责任主体;要做出成绩,必须紧密合作。如何破解“圈而不探、占而不采”顽症,《办法》开出了药方,我们要不打折扣、强化刚性执行;如何实现“产业做大、企地双赢”,我们还需要深入研究,挖掘潜力空间。特别是统筹油气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不同主体地权与矿权配置的特殊政策,既蕴含很大的创新空间,也面临很大的风险管控压力。希望各油气企业与自然资源部门的同志们,加强交流,共谋良策,探索建立相应的规程规范,把项目安全论证、双方签署互保协议做细做实,把矿区油气管线“无害化”穿(跨)越四类保护区做精做好,使政策红利“发得放心、用得安心”。

(三)认真履职尽责,防止权力滥用,确保政策用好用足

总体来讲,贯彻实施《办法》,对自然资源部门而言,更多的是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把该放的权力真正放出去、该办的事项及时办结、该精减的事项和要件切实砍掉、该提醒企业注意的及时提醒到;对油气企业而言,更多的是扩大自主权、控制好风险,把需要自主决定的权力行使好、需要履行的义务及时做到位、需要政府职能部门明确的主动提出来、需要救济的依法主张权利;两家的共同任务是按照规定,落实放管结合,坚决守住底线。大家都要认真履职尽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确保政策用好、用足,为产业发展做出新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