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2022年6月6日起至2022年6月17日止。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建议,可在公告期内通过电子邮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反映,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件: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 关于完善增量配电网价格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增量配电网业务健康有序发展,适应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需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22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完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量配电网用户用电价格机制 (一)增量配电网企业应按用户用电类别、电压等级执行相应的电价政策。 1.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下同)、农业用电价格严格按省级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标准执行。 2.10千伏及以上的工商业用户原则上要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直接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下同)。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的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交易价格、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辅助服务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 3.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由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下同)、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组成。增量配电网企业可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不含撮合交易)代理购电,增量配电网区域内无低价电源用于保障性供应而需省级电网、地方电网统一代理购电的,省级电网、地方电网应予代理,并执行相关电网代理购电价格。2022年12月31日前,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形成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1〕1239号)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原则上不得高于省级电网公布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 (二)配电价格定价方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发改价格规〔2019〕348号)执行。其中,“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包含电度输配电价、容(需)量电价。当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标准调整时,增量配电网各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支持增量配电网在保证配电区域内用户平均配电价格不高于按最高限价法确定的配电价格水平情况下,采取灵活的价格策略,探索新的经营模式。 (三)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应当承担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由增量配电网代收、省级电网代缴。高可靠性供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现行政策执行。 二、增量配电网与上一级电网结算制度 增量配电网应按规定与上一级电网结算电能量电费、输配电费、辅助服务费用等。 (一)电能量电费的结算。增量配电网用户参与市场交易直接购电达成的电量,按电能量交易价格结算电能量电费;增量配电网通过参与场内集中交易方式代理购电的,按自主购电价格结算电能量电费;通过省级电网、地方电网统一代理购电的,按相关电网代理工商业购电价格结算电能量电费。 (二)输配电费和其他费用的结算。输配电费结算,按照桂发改价格规〔2019〕348号文件确定的方式执行。辅助服务费等其他规定费用的结算,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一)增量配电网内执行保量保价的优先发电电量,按上网电价由低到高优先用于保障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剩余且暂时无法放开的电量,可作为增量配电网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电量来源。增量配电网区域内列入试点范围的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与电力用户开展就近交易时,用户仅支付所使用电压等级的配电价格,不承担上一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 (二)增量配电网依照第一条第一项第3目规定通过省级电网、地方电网代理购电的,须履行委托代理手续,于每月15日前向委托的省级电网、地方电网提供前一月购售电量实际值及次月购售电量预测值,并于每年11月底前向委托的省级电网、地方电网提供次年购售电量预测(含代理购电和市场直接交易数据,下同),主要通过参与中长期交易稳定电能量市场交易价格。根据电力市场交易实际需要变动提供时间的,由委托的省级电网、地方电网通知增量配电网。代理购电偏差考核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增量配电网与省级电网协商明确。 (三)2022年以来,增量配电网企业与上一级电网代理购电电费暂按2021年全年度集中竞价交易统一出清加权平均价格预结算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电量电费清算,多退少补。 (四)各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增量配电网价格监管制度,对当地增量配电网信息公开、电费结算、服务质量等进行严格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其余未尽事宜按照发改价格〔2017〕2269号、桂发改价格规〔2019〕348号等文件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将相应进行调整。 |